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
人士)组成,且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召集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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