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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7 19:33:08 股吧网页版
斯莱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8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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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莱克”)的委托,担任斯莱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并结合《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确定性。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出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赎回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及授权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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