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十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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