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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9 07:42:46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上海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近日,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永军

$*ST东通(SZ300379)$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  近日,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收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告知,公司亦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对此,我们深感痛心与沉重。在尊重监管权威的同时,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事件中的一些关键事实与背景进行更为清晰的陈述,以期获得市场与监管层对一个艰难转型中的本土软件企业的全面理解与公正看待。

一、 问题的根源:历史遗留的“雷区”而非主动的合谋造假

本次事件的核心,指向了东方通于2018年收购的子公司——泰策科技。我们必须强调,案涉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主要发生在泰策科技的原有业务层面和其前管理团队的责任区间。

收购完成后,东方通本着信任与整合的初衷,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了泰策科技原有的经营团队。然而,我们未能预料到,该团队为完成业绩承诺,采取了激进的甚至是不合规的财务手段。黄永军先生作为集团层面的领导者,其工作重心在于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对于子公司具体业务合同的真伪、收入确认的细节,难以做到事无巨细的穿透式核查。这并非推卸责任,而是大型企业集团化管理中普遍面临的现实挑战。

因此,将此次事件定性为东方通管理层“主观恶意、系统性的财务造假”,我们认为有失偏颇。这更像是一次因并购整合失利、对子公司管控失察而引发的“黑天鹅事件”,而非总部主导的主动合谋。

二、 关于“欺诈发行”:缺乏主观故意,引用过失不等于欺诈核心

2022年的定向增发,是东方通基于对当时公司整体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投入国家鼓励的自主可控、网络安全等关键领域而进行的融资行为。

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了包含泰策科技数据在内的历史财务数据,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公司当时并未知晓泰策科技存在的财务问题。 这一定增行为本身,目的是明确的战略发展,绝非为了掩盖问题或进行“圈钱”。当时引用的数据,是经过审计机构审计、公司各方确认为“真实”的数据。现在回头看,这些数据因泰策科技的问题存在错误,但这是基于“不知情”下的引用过失,而非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编造”未来盈利预期来欺骗投资者。

“欺诈”的核心在于主观上的恶意与欺骗的故意。东方通的融资行为服务于真实的产业目标,将技术层面的数据引用过失上升为“欺诈发行”这一严重定性,对于一家真心致力于实业发展的科技公司而言,处罚与过错程度可能不尽匹配。

三、 黄永军先生的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边界

我们完全认同黄永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管理失察之责。他对此深感自责,并已深刻反思在子公司管控机制上存在的漏洞。

但是,领导责任与直接组织、指使财务造假的责任,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处罚告知书认定黄永军先生“组织、指使”,这与事实情况可能存在出入。证据显示,黄永军先生并未具体参与或授意泰策科技层面的虚构业务行为。对其进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相当于完全否定其过去数十年为中国基础软件产业所做的努力与贡献,这不仅是对他个人的重大打击,也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稳定经营与技术发展路线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四、 陈情与恳请:给企业一个改正自新、继续报效国家的机会

东方通作为国内中间件领域的开拓者,是中国基础软件产业的一面旗帜。我们承认错误,也正在全力整改,包括:改组管理层、重建内控体系、剥离问题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基础软件与网络安全业务,依然是健康且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

我们恳请监管层与市场能够:

1. 客观审视行为本质:区分“主动恶意造假”与“并购管控失察”的性质差异,考量定增行为缺乏主观欺诈故意的事实。

2. 权衡处罚的后果:过于严厉的处罚,尤其是强制退市,惩罚的不仅是现有股东,更是整个中国基础软件产业的生态一环。保住一个能够认识错误、并有能力改正的上市平台,对于公司数千名员工、对于产业链安全,意义重大。

3. 给予修正的机会:我们恳请能够得到一个在规则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的出路,让东方通有机会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继续经营,用未来的业绩和合规表现回报投资者,弥补过往的过失。

我们相信,法律的尊严在于公正,而公正不仅包含惩前,也包含毖后。我们愿意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更渴望一个能继续为中国信息技术创新效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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