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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2:44: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3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
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
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
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月 7 日,*ST 东通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一项、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
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
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
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
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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