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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0:57:04 股吧网页版
*ST东通: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 东通 公告编号:2025-115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一、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停牌。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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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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