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恳请审慎处理“东方通”退市事宜,区分责任、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陈情信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一名长期持有“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股票的普通股民。今日冒昧致信,是出于对贵会一贯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坚定信任,更是出于对“东方通”公司可能因前任领导人的财务造假行为而被实施强制退市(以下简称“强退”)的深切忧虑。我们恳请贵会能倾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心声,对此案予以特别审慎的处理。
一、 坚决拥护监管,支持严惩造假责任人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表态:我们广大股民坚决支持证监会对于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东方通”前任管理层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我们感到无比愤慨!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惩,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这一点上,我们与监管机构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二、 “东方通”是一家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优秀公司,不应因个人之过而遭“极刑”
我们认为,评价一家公司是否应该退市,核心应在于其是否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强制退市,相当于对一家上市公司判处“极刑”,其标准应当是审慎和严格的。
“东方通”作为国内中间件领域的龙头企业,是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信创)的核心成员之一。其拥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市场份额以及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是公司全体员工多年努力的结果,是公司实实在在的“硬实力”。这些核心资产和持续经营能力,并不会因为个别领导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瞬间消失。
将一家拥有核心技术、处于国家重点战略产业、且目前运营基本正常的优秀公司强制退市,无异于“焚琴煮鹤”,是对社会资源和优质企业资产的巨大浪费。这不仅会重创公司本身的发展,更会向市场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即无论公司质地如何,一旦涉足造假污点,便永无翻身之日。这可能会挫伤市场对真正有技术、有潜力但可能曾存在治理瑕疵的企业的信心。
三、 退市惩罚的直接承受者是广大无辜股民,有违保护投资者的初衷
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是当时的公司领导人,而退市这一惩罚的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当下持有公司股票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我们多数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对公司业务和公开信息的信任而进行投资。我们并非造假行为的参与者,却是最惨重的埋单人。
一旦强退,股票流动性几近枯竭,股价必然暴跌,我们多年的积蓄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这岂不是让成千上万的无辜家庭,为少数人的罪行“陪葬”?监管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但此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其结果却可能演变成对最广大投资者最致命的一击。这显然有违《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
四、 我们的恳求与建议
因此,我们恳请证监会能够在此案中,展现监管的智慧与温度,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 严惩元凶,区分责任:对财务造假的主要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顶格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让该负责的人负责到底。
2. 保住公司,保护平台:对于“东方通”这家公司实体,应着眼于其未来的发展。可以通过责令公司改组董事会、更换管理层、引入更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加强内部治理等方式,帮助公司“刮骨疗毒”,重获新生。保留其上市地位,就是保留了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回报股东的平台。
3. 建立追偿机制:支持和指导公司新管理层向原造假责任人进行民事追偿,用追回的资金弥补公司损失,并尽可能回馈受损害的投资者。
4. 考虑创新处理方式:是否可以采取例如“风险警示”而非直接退市,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观察期,若在新管理层带领下,公司能证明其经营已回归正轨并消除影响,则可申请撤销警示。这既起到了惩戒作用,又给了公司和股民希望。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是信心。我们相信,一个既能严厉惩罚作恶者,又能精心呵护优质企业、全力保护无辜投资者的监管环境,才是最有信心、最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恳请贵会能体察民情,对“东方通”案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和市场检验的公正裁决。
此致
敬礼!
一名忧心忡忡的“东方通”股民
及众多支持此观点的投资者
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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