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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