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
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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