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关于2024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2025 年 4月 28 日,德皓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东方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5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东方通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东方通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初商誉余额 22739 万元已于本
期全额减值。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相关的事项第 1 项、第 3 项可能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前期损益及未来业绩预测实现情况等评估基础产生影响,我们无法对 2024 年度商誉减值情况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两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2226 万元。我们执行了检查销售合同、验收报告、期后回款情况等,由于无法实施函证、走访等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就上述款项相关的交易真实性和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天津滨海新区猿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余额
6509 万元,另有本期预付后收回款项 3000 万元。我们检查了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由于无法实施走访等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事项涉及款项的发生额及余额的合理性和可回收性做出判断。
5、截止报告期末,杭州清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余额 13422 万元。对该等可转债形式的对外投资由于我们无法实施走访被投资企业等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做出判断,进而无法对该等投资的列报和减值迹象做出判断。
二、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尊重德皓所的独立判断,高度重视德皓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如下:
1、由于目前公司尚处于立案调查期,涉事事项未有明确结论。针对本次立案调查,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主动与上级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设计,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强化对资金管理、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3、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实质和操作规范要求,特别要强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完善和加强内外部重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4、面向数字新基建与数字化转型浪潮,公司将继续坚持自主创新,以"安全+"、"数据+"、"智慧+"三大产品体系为基础,持续在基础软件、网络信息安全及 AI 智能化等领域完善布局。持续加强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依托优势市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同时,加强全流程管理,提升精细化运营水平,统筹推进组织、人员结构的优化调整及效能优化,努力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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