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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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数智”、“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已核查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已就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含义相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程序
2023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依
法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的预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3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计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024 年 8 月8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延长有效期及授权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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