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办公室,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办公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办公室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办公室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办公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办公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办公室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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