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数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鼎捷数智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鼎捷数智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鼎捷数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鼎捷数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鼎捷数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发表了意见。
(三)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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