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17:53:13 股吧网页版
赢时胜: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唐球、李跃峰、廖拾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会计核算问题:

(一)收入核算不规范

公司在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时,未按照预计未能收回金额计提坏账损失而是冲销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

公司在对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未充分评估减值测试所使用相关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公司在对部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存在同类业务前后会计处理不一致、核算依据不充分、变更估值技术不审慎等问题,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公司在应用迁徙率模型时对历史回收金额计算有误,导致应收账款坏账金额存在计提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球、时任总经理李跃峰、时任财务总监廖拾秀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唐球、李跃峰、廖拾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唐球、李跃峰、廖拾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