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下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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