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作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战备决策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拟订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独立提出可行性调研意见供董事会参考;
(三)监督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就其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参考意见;
(四)核实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
(六)就工作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董事会参考;
(七)可以查阅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材料及询问有关负责人;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义务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工作程序,以保证向董事会提供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持独立性,回避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公司事务,或者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三)协助董事会和公司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若遇紧急、重大事件需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