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8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交
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 1 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497 位,代表股份 540,386,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4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328,240,476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 32,073,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76%,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位,代表股份数 528,291,7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75%。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4 位,代表股份 12,095,1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68%。
4、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拟任)王卫永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赵俊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466,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5%;反对 1,579,6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弃权 3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74,322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90%;反对 1,579,62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00%;弃权 3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王卫永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苏律师、赵俊波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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