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3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8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保密...... 9
第五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9
第六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已经制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所属机构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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