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理财市场进行投资环境分析、论证,收集信息,积极与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编制投资理财方案。
第七条 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