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6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案......11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12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15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18
第八章 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20
第九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20
第十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获股东会授权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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