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35:14 股吧网页版
ST易事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捌佰贰拾肆万零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贰仟捌佰贰拾
肆佰柒拾陆元。 肆万零肆佰柒拾陆元。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再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新生资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

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
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
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
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