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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审议事项......3
第四章 议事规则......4
第五章 召开方式......4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5
第七章 附 则......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召开不定期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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