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5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24第六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25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6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26
第九章 附则...... 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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