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3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4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5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6
第七章 信息披露......6
第八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存款(含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及相关产品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
(二)各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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