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8
第五章 议事规则...... 9
第六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勤勉履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前,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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