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10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1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信息披露制度......12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2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2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13
第十二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以内以规定的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等媒介平台向投资者公布。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的归集、编制、传递、审核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交易商协会审核并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必须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则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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