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42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应遵循“严格担
保对象、坚持对等有偿、集中统一审批”的原则。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二)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有实质控制权);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为
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并
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的说明;
(七)债务人的债务结构、债务规模等债务情况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在
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
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及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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