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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27:08 股吧网页版
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38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
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回答股东的咨询,亦不得随意披露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
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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