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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系由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在江苏省扬州市场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在江苏省扬州市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0790890633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所投资 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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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