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股票上市规则》《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的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并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财务总监批准。经公司财务总监审定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总监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与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的;
(二) 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 被担保人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 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 被担保人未能提供反担保的;
(八)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
第十二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