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地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其 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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