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基本资料;
(三)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
(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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