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说明,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包括:
1.工作经历,其中应特别说明在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2.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3.是否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4.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 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
(四)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任意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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