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或者总裁认为必要时;
(五)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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