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 促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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