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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