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者选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执行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者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者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者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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