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
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为“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
经理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分管任务、实现分管目标;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和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及各部门的各个时期(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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