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通知时限可以不受本条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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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表决、通讯表决以及电子通信表决等方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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