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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