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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03:11 股吧网页版
恒华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者质押,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签署地点等内容;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信用等级状况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和备案;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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