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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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30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华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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