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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20:39:18 股吧网页版
中文在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文 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劵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要求其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必要时可要求其他股东提供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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