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802044347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O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6 层 608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850.011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更好内容,更好生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网络出版物出版;出版物批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电子出版物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文艺创作;专业设计服务;电影制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艺术品代理;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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