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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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万商天勤”)接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腾股份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博腾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的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同意对 187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3 万股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数量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187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3万股将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公司董事会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周 游 律 师
(签名) (签名)
徐 璐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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