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3年3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2012年6月30日调整
为2012年12月31日。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3
月15日出具的天健审〔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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