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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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112072号《关于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函》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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