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3年12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原指派
许志刚律师、李佳霖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因李佳
霖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许志刚律师及
刘春城律师,就上述事项,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经办律师变
更的说明》。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由许志刚律师、李佳霖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杭州炬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
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