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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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子安律师、孙杨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仓兴街 10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根据公司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619,8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67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812,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81 名,所持具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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