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会内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 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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